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2024-05-18 17:06

1. 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缴工伤保险费的,县地税部门要依法追缴,依法追缴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的规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且不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2. 劳动法对工伤保险如何要求的

您好,以下是劳动法有关保险的内容: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之一,但不是三险之一。上三险还是五险,要根据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如果您的单位是企业,就应该上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如果是事业单位或机关,上三险就行。(北京)具体请请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20793.html?wtp=tt

3.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行为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一条在2006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原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已经不再存在了,因此,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就取消这个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这条改为“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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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行为

4.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和单位协商,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
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
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5.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和单位协商,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
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
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
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 违反工伤保险规定该如何处罚

(一)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若您权益受损,您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工伤认定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1、工作不幸受伤;
2、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8、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7.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造成伤残的在离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 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能不能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此规定,受伤者或死亡者家属完全有权向单位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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