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属单位

2024-05-19 13:20

1.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属单位

成都市城乡就业督察专员办公室成都市技师学院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成都交通学校成都市退休职工活动中心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保中心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成都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都市境外职业介绍所成都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成都市就业训练中心成都市建工医院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属单位

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设2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三)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及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建设。(五)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蓉就业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全市涉及农民工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农民工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挂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解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公务员职位管理处。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承办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相关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十)公务员录用与培训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拟订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考核、结果使用制度。(十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制度、申诉控告制度、惩戒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专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牵头组织城乡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统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各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的综合管理。(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招聘、考核、聘任、培训、奖惩、辞职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区(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十四)劳动关系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配套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负责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拟订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十五)工资福利处。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十六)城乡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作。(十七)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定点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十九)劳动监察处。负责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查处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行为;负责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二十一)信访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督查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二十二)宣传调研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引导、处理工作。(二十三)信息化建设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等各项应用数据的集中、共享、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和电话咨询服务工作。(二十四)督察处。负责督察全市推进城乡充分就业、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情况;牵头考核全市实施充分就业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工作。(二十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评选表彰工作。(二十六)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处.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公务员录用培训处.公务员考核奖惩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城乡养老保险处.城乡医疗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处.宣传调研处.信息化建设处.督察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工伤保险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4.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地址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二环路北一段四号,营门口立交桥侧劳动保障大厦)办公时间:一楼就业局大楼9:00—12:00,13:00—17:00 二楼、三楼社保局大厅9:00—12:00,13:00—17:00 四楼以上全是8:30—12:00 14:00—18:00

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1.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2. 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办)负责起草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汇总、分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关于社会保障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限的划分。按照将社会管理、公共事务中具体管理事项交给基层政府负责的要求,社会保障的具体经办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在中心城区实行分级管理,其他区(市)县实行属地化管理。(三)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受局委托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四)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设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挂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牌子。下设海外人才工作处、引智项目管理处,配备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五)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都市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基金征集(审计)处、财务处、就业服务处、劳务开发处、创业促进处、就业援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就业培训处,配备事业编制1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六)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基金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社保基金个体征集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关系认定处、养老待遇核定处、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社会保险稽核处、退休人员管理处,配备事业编制20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七)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挂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牌子)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综合处、财务处、医疗待遇认定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费用审核处、基本医疗处、补充医疗处、工伤生育处,配备事业编制1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八)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立案调解庭、劳动关系庭、工资福利待遇庭,配备事业编制1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九)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十)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6.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统一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张济环同志担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1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荣获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成都市先进单位、成都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权,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要服务体系,制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草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五)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草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草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评估和年度考核,指导各类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六)制订本市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通过发布后实施,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对全市外来务工劳动者进行管理,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审核并发布全市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七)制订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分配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制订完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实施办法草案并监督实施;(八)制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保障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办法草案,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九)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草案,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草案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综合统计和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立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第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二) 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三) 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五)社会保险卡;(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个人结清全部费用,办理出院手续。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结算申请单;(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三)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四)记账专用表;(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七)出院病情证明。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须提供《个人账户结算申请单》或《费用结算汇总表》。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参保人员入院时或门诊抢救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出院时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时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了养老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重复核查。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领取《社会保险卡》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原《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