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 应税所得额

2024-05-19 00:36

1. 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 应税所得额

捐赠怎么抵扣?什么12%?应纳税多少?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964.3*12%=115.716万元

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是否要减去捐赠的100万元?
115.716万元   大于   100万元,故这公益性捐赠100万元,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若小于100万元的话,则不允许扣除100万,取小值。

若你的利润总额为964.3的话,则可以扣除100万元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限额之内扣除,具体如下: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限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 应税所得额

2. 哪些公益事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6、税法所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要由税法特别规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7、把钱全捐了也可能交税。如果不是属于全额扣除的话,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全捐了也要交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吧,主要是防范避税。8、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不过一般得在申报纳税之前已经实际捐出,已交了税再捐款如何退税,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九、 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4. 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对救灾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 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给予税收支持。
  比如,《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 予扣除。
  四、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 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便利捐赠手续。2015年5 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由民政部主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活动。

5.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6. 慈善公益捐赠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①红十字事业;
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
③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
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⑤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
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
⑦中华快车基金会。

7.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捐赠给国家指定的公益性团体可以抵扣所得税,企业捐赠的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要在法定的总额比例进行。个人捐赠的抵扣个人所得税。捐赠给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的应该缴纳所得税。
个人捐赠办理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3)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8.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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