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有哪些

2024-05-17 11:19

1.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有哪些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有非法发行股票、债券以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行为人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违反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制订的重要合同等。“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就被阻止,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否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3.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必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造成他们的破产;破坏了债权人、投资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个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中饱私囊,落入个人腰包,则属于贪污行为或侵占行为,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贪污罪、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行为有哪些

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 证券上市中有哪些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
(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遗留”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证券上市中有哪些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4. 非法经营罪与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区别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解释,非法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应该属于后者。

5. 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②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制股东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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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6. 公司犯罪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襄阳律师解答: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修订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庞大而繁杂,以“单位犯罪”笼统加以规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与司法的一条途径。公司等企业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朝经济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总体上,我们将公司犯罪区分为公司经济犯罪和公司超经济犯罪两种类型。(一)公司经济犯罪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主观上的非法谋利性和客观上的行为经济相关性来理解,刑法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1、资本犯罪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营运和变动过程中,滥用股东与公众信任,将严重危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昭示,是公司资信度的标准。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资本犯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需要注意,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经合法程序但为欺诈取得。2、环境犯罪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都对破坏环境行为严厉禁止。经济发展中,应当杜绝为吸引投资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生态破坏的短视行为。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于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环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3、财务欺诈犯罪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正如艾伦布坎南指出,根据市场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欺诈行为消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财务造假引发西方国家对公司诚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视。对于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健全信用机制。公司欺诈犯罪在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阶段均有表现。表现为:(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2)制作虚假招标投标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3)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公众的;(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5)法定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的;(6)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登记的;等等。以财务造假等公司欺诈犯罪为例,某些“精明”的公司伪造数据、虚报业绩短时间内使股票不断升值,但最终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市场信心严重挫伤。4、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公司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管理过程中,与金融工具密切相关。现代经济生活中,资本运作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能否从资本市场上顺利筹资并进行运作或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是决定一个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加以维护,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之规定不能应对既有之金融犯罪。以证券犯罪为例,上市公司再融资一般是通过增发新股和配股。前期准备阶段虚构利润和投资项目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论处;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此两种行为(或者说犯罪)往往使中小投资者无法对投资实现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有观点建议分别增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罪和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予以应对,值得进一步研究。资本犯罪、财务欺诈犯罪、环境犯罪、金融犯罪是四种典型的公司犯罪形态。公司犯罪的其他类型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走私、扰乱市场秩序同样可辟专门篇幅予以探讨。(二)公司超经济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实施的超出经济活动领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区别开来。随着公司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扩展与深度强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纯粹的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侵犯客体将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的实际状况以及法人团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矛盾的现实特征和变化趋势,法人犯罪已经超出经济犯罪的范围,需要刑法进一步应对。这一认识是妥当的,也符合法人犯罪的发展规律。伴随越权规则在公司法实践中的否认,公司章程不再对自身经营范围作严格限定,公司实施行为范围必然越来越宽。公司犯罪将可能在更多的非经济领域产生。公司超经济犯罪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侵犯客体是经济关系与经济秩序之外的社会关系;二是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动机;三是发生的领域不限于经济领域。美国犯罪学界曾经将法人犯罪行为划分为三类:侵害雇员的犯罪;侵害消费者的犯罪;侵害人类集体安全的犯罪。这里的法人犯罪也不限于经济犯罪,其中第一、三类犯罪即为超经济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包括对内的超经济犯罪和对外的超经济犯罪。对内的超经济犯罪是公司对内部雇员的犯罪,而对外的超经济犯罪是公司对外部公众包括消费者、利益相关人等的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提出的意义在于,对比刑事立法与犯罪现实的差距,以便于立法完善。

7. 公司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网友提问: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襄阳律师解答: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修订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庞大而繁杂,以“单位犯罪”笼统加以规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与司法的一条途径。公司等企业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朝经济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总体上,我们将公司犯罪区分为公司经济犯罪和公司超经济犯罪两种类型。(一)公司经济犯罪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主观上的非法谋利性和客观上的行为经济相关性来理解,刑法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1、资本犯罪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营运和变动过程中,滥用股东与公众信任,将严重危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昭示,是公司资信度的标准。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资本犯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需要注意,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经合法程序但为欺诈取得。2、环境犯罪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都对破坏环境行为严厉禁止。经济发展中,应当杜绝为吸引投资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生态破坏的短视行为。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于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环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3、财务欺诈犯罪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正如艾伦布坎南指出,根据市场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欺诈行为消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财务造假引发西方国家对公司诚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视。对于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健全信用机制。公司欺诈犯罪在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阶段均有表现。表现为:(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2)制作虚假招标投标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3)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公众的;(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5)法定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的;(6)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登记的;等等。以财务造假等公司欺诈犯罪为例,某些“精明”的公司伪造数据、虚报业绩短时间内使股票不断升值,但最终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市场信心严重挫伤。4、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公司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管理过程中,与金融工具密切相关。现代经济生活中,资本运作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能否从资本市场上顺利筹资并进行运作或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是决定一个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加以维护,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之规定不能应对既有之金融犯罪。以证券犯罪为例,上市公司再融资一般是通过增发新股和配股。前期准备阶段虚构利润和投资项目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论处;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此两种行为(或者说犯罪)往往使中小投资者无法对投资实现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有观点建议分别增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罪和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予以应对,值得进一步研究。资本犯罪、财务欺诈犯罪、环境犯罪、金融犯罪是四种典型的公司犯罪形态。公司犯罪的其他类型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走私、扰乱市场秩序同样可辟专门篇幅予以探讨。(二)公司超经济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实施的超出经济活动领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区别开来。随着公司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扩展与深度强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纯粹的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侵犯客体将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的实际状况以及法人团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矛盾的现实特征和变化趋势,法人犯罪已经超出经济犯罪的范围,需要刑法进一步应对。这一认识是妥当的,也符合法人犯罪的发展规律。伴随越权规则在公司法实践中的否认,公司章程不再对自身经营范围作严格限定,公司实施行为范围必然越来越宽。公司犯罪将可能在更多的非经济领域产生。公司超经济犯罪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侵犯客体是经济关系与经济秩序之外的社会关系;二是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动机;三是发生的领域不限于经济领域。美国犯罪学界曾经将法人犯罪行为划分为三类:侵害雇员的犯罪;侵害消费者的犯罪;侵害人类集体安全的犯罪。这里的法人犯罪也不限于经济犯罪,其中第一、三类犯罪即为超经济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包括对内的超经济犯罪和对外的超经济犯罪。对内的超经济犯罪是公司对内部雇员的犯罪,而对外的超经济犯罪是公司对外部公众包括消费者、利益相关人等的犯罪。公司超经济犯罪提出的意义在于,对比刑事立法与犯罪现实的差距,以便于立法完善。

公司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8. 擅自发行股票 债券罪属于什么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刑法 第179条罪名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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