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4-05-19 00:05

1.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1.人数及主体
    合伙人人数应不少于2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盖章生效,修补有约,无约一致同意)
    【注意】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三)有合伙人的出资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违约的责任:
    ①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未缴足,需补缴,违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出资,一致同意,可除名)
    (3)《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1)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但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2)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均由合伙协议约定,这份协议写明了合伙企业的从生到死,也详细讨论了各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因此若合伙人内部产生了纠纷,第一时间就要看合伙协议中如何约定。
    【关联法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2.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1)共同出资
    合伙的出资方式很灵活,合伙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等。
    (2)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但若合伙协议约定只让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则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这并不是对共同经营权的否定,而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理分工。
    (3)共担风险
    合伙与公司的根本区别就是投资人的风险不同,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需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共享收益
    由于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担风险、共同经营的模式,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也应由合伙人共享,故合伙协议中若约定合伙企业收益归部分合伙人所有,该约定是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同样也不可约定仅由某一合伙人承担全部风险。     

3.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要载明以下特殊事项:①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④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
    4.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

4.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一般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二)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表见普通合伙
   
 【关联法条】《合伙企业法》第76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人与第三人交易,则该有限合伙人针对此次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该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普通合伙企业

 一、试题精讲    1.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72.多选)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难度】★★
     【答案】A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题中,如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当然都享有对外签约权,A项正确,当选;四名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人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然可以聘请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三/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难度】★★
     【答案】A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A、B两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本题中,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不当选;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顾谐不可以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清算,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3.2010年5月,贾某以一套房屋作为投资,与几位朋友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6月,贾某举家移民海外,故打算自合伙企业中退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三/30.单选)
    A.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B.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C.退伙后贾某可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D.贾某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自愿退伙
    【难度】★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贾某有权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进行清算,合伙人退伙不需要清算。本题中,贾某和几个朋友一起设立合伙企业,意味着合伙人超过2人,贾某退伙,合伙人还是2人以上,不会导致合伙解散,不需要清算。B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本题中,贾某以房屋作为出资,房屋即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房屋不再是贾某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题中,贾某退伙,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贾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贾某无权要求退还房屋。C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退伙,也应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三/71.多选)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考点】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难度】★★
     【答案】ABD。 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该民事行为均自始当然无效。本题中,丁虽然不知情,但是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合伙协议没有约束力。A项错误,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知,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如果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B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如果甲因丧失行为能力退伙,其退伙时间应为甲丧失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之日,而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日。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普通合伙企业

6. 2020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一、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自我交易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同业竞争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财产份额出质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注意】在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存在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

7. 经济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问题

丙与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向甲乙追偿。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身份,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过错。对内责任均担,但是也要分是否有过错方,没有过错的话,如果对外承担了责任,向其余合伙人追偿即可。

经济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问题

8. 新合伙企业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合伙结束的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