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2024-05-19 16:02

1.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请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能需要部分的股东同意就可以解散公司了,这个是主动请求解散公司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则:公司运营治理产生严峻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好处遭到严重丧失,经过其他道路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局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群众法院集合公司。公司解散原因分类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2.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2009年8月,徐某与方某协商在昌吉市成立一家生物公司,双方各出资50万元,方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公司的监事。公司成立后,按照双方约定,以公司名义承包呼图壁种牛场的土地,其中徐某种植5925亩,剩余的4000余亩土地由方某种植。
但公司成立后,徐某发现方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既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建立财务账目,甚至还将徐某种植的土地农业直补款领取占用。
徐某认为,公司早已名存实亡,并且双方已完全没有了信任,无法再继续经营公司,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免受更大损失,徐某提出将公司解散,但遭到方某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散某生物公司。
方某则表示,公司只有两位股东,没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另外公司账目简单,如果请会计则要多发一份工资,他认为,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正常运营,故不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承办本案的法官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本案中,该生物公司仅有方某与徐某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使得人合性成为该生物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影响公司的运营。
根据案情,法官认为,该生物公司成立至今持续6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方某作为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徐某作为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故该生物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另外,由于该生物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徐某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继续存续必然使股东利益受到更重大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3.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法律分析: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以申请解散。但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4.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否申请解散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以申请解散。但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 股东名存实亡的情况下可以解散吗

公司名存实亡股东可以申请解散。但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大股东占90股份是什么意思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表决权与股权完全相等吗
表决权与股权不完全相等。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是股东的表决权,又称股东的议决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地位享有的对股东大会议案作出一定意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每股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法中哪些可以进行三分之二表决权
公司法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事项如下:
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股东名存实亡的情况下可以解散吗

6. 股东死亡如何解散公司

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能解散公司,股东死亡后,一般由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7.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怎么办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应当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履行、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 公司章程 的约定,完成正常的 股权转让 、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怎么办

8.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应当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履行、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