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2024-05-19 04:17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出资人职责有哪些
出资人的职责:
1、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4. 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国有资产立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一直设有财经委员会,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中设立的负责处理国民经济事务的组织。财经委员会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人民行使国民经济管理监督权力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对政府经济工作实施专门审查的基本方面。但是,财经委员会并不能起到国有资产经营的主导作用,它不论是对国有资产,还是对非国有资产,一概不涉及具体的经营问题,它只是对国家的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在内的总和的宏观经济运行作出至高权力的监控。整体经营国有资产的立法主导作用必须由专设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也就是说,涉及资产的经营,就需要在财经委员会之外再另设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是关系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因此,同样需要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不同于财经委员会,虽然要同设在人大常委会中,但作为尚未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具有财经委员会不可取代的新的职能。1.财经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全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国有经济的运行却有不同之处。这种由范围不同引起的运行不同,根源于范围内构成的差异。首先,国有经济主要分布于工商界,很少有农业生产的成份,而农业经济作为全社会经济的基础是与国有经济相关联又运行于国有经济之外。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完整的,而范围相对小的国有经济的运行大体只可视为农业基础之上的运行。因此,由于工作范围并不一致,国有资产委员会与财经委员会就形成了各自的职责,二者之间有联系,但更有区别。其次,全社会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由此决定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突出公有制性质的经营要求,而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则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只单纯考虑运行控制问题。再次,国有经济是国家所有权在位的经济,而全社会的范围内还包括国家不具有所有权的经济。这样范围的不同,导致了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具有特定的所有权在位的性质,而财经委员会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工作范围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二者工作性质的不同,财经委员会虽然工作范围广泛,但却不能以国有经济的性质要求决定工作性质。2.财经委员会对国有经济只实施外部监控,而国有资产委员会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内部组成部分。国有经济包括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决定国有经济也是财经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同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财经委员会都是从经济成份的外部对其控制或制约,从不进入经济成份的内部,即使国有经济的所有权是为国家掌握的,也不体现在财经委员会的工作中,该委员会只有外部控制的权力与责任。相反,国有资产委员会直接承担国有资产整体经营责任,它对国有经济的所有控制工作都是内部性的。国有资产委员会不负责非国有经济问题的任何一点,它只是将工作的对象确定在国家握有所有权的国有经济上。3.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能主要是审查国民经济的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监控责任;而国有资产委员会必须对整体国有资产的经营加以研究,负有立法的责任,负有起主导经营作用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体国有资产经营的效果。审查工作一般是根据既定原则来做的,并不一定要以详尽的研究为基础,有原则的明确并有准确的对照原则的衡量就基本能作出审查结论。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则要求立法者必须作大量的详尽的科学的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经营的主导工作。所以,财经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与国有资产委员会的研究工作,除去工作范围的不同以外,在工作的方式上有层次区别。

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6.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的区别
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的区别:1、性质不同,国有控股是指国家资本向企业投资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权,能够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国有独资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管理制度不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国有独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公司小股东如何退股
股东退股的方法如下:
1、向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随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
2、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要经过其他股东超过半数的同意。
(一)、向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流程:
1、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3、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时应提交股东签名的书面决定文件;
4、企业为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5、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决定文件;
6、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若企业的公司章程于相应表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遵从章程的规定;
7、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受到特殊的监管,因此在申请破产时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综上所述,向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随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要经过其他股东超过半数的同意;公司破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决定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8.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