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4-05-17 09:49

1. 婚姻法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婚姻法对出轨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出轨的概念或者对其界定。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应当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做出的规定。实践中,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情的关系,另一方如果想要追究其责任,则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事实,否则,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婚姻法离婚法律法规

	婚姻法对于离婚有以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离婚法律法规

4. 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婚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
2、《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内容包括: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收养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附则;
4、《继承法》,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条例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婚姻法》是保护人身权益的一部法律。中国妇女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自身言行方面,都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维护中国妇女的根本权利,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妇女自身解放最彻底的。

7. 新婚姻法女方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女方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8. 婚姻的有关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不论第三方是否同意,两女侍一夫都是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婚姻制度,都是不符合有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所以是无法领结婚证的。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分情况而定的,需要分析两女是如何侍一夫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通常有几种表现方式。如包二奶、重婚、同居等
。包二奶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性的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是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